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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原公司補籤勞動合同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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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原公司補籤勞動合同合理嗎?

一、離職後原公司補籤勞動合同合理嗎?

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既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同時也是雙方的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入職後一個月內必須要籤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面臨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的風險。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也就是說單位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對於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後,勞動者是否有義務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以及法理的推斷,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後,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也就沒有義務履行本應該屬於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義務。

那麼,單位是否可以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不辦理退工手續呢?回答當然是否定的,只要雙方按合法合理的程式解除了勞動關係,員工有義務交接工作,單位有義務辦理退工,比如結清工資、轉移檔案和社保關係、出具離職證明等。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離職後是不需要補籤勞動合同的,補籤勞動合同的存在情況應該在你未離職前,前提是未簽訂勞動合同或是勞動合同丟失,所以這一點首先是不合理的,其次若再去應聘務必記得簽訂勞動合同,有了前車之鑑應該對這方面更為熟悉,更合理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