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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後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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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後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嗎?

公司在經營發展的過程中可能會涉及到公司之間的合併、併購等情況,此時原來的公司就有可能發生變化,而對於職工來講是否還需要重新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呢?這是很多勞動者困惑的地方,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告訴你具體答案吧。

一、公司合併後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嗎

用人單位的合併一般指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指用人單位與其他法人或者組織聯合成立一個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被合併的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另一種情況是指一個用人單位被撤銷後,將其權利和義務一併轉給另一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在這兩種情況下,原用人單位在合併後均不再存在。為了保護原用人單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一個新的用人單位承繼了原用人單位所有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原用人單位對其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因此,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後合併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由合併後的新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該勞動合同。

二、如何簽訂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中應當具備的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17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①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②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③勞動合同期限;

④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⑤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⑥勞動報酬;

⑦社會保險;

⑧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⑨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人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事項

首先,簽訂勞動合同,要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其次,《勞動合同法》的第7條至第11條對勞動合同的簽訂作了相應的規定:

①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②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③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④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⑤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⑦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綜上可知,要是公司進行合併的話,那麼合併後的公司會繼承與之前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也就是說雙方之間並不需要重新簽訂一份新的勞動合同了。與此同時,本站小編還為大家介紹了該如何簽訂勞動合同的內容,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