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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辭職扣工資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勞動合同 閱讀(3.03W)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辭職扣工資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未簽訂勞動合同辭職扣工資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者申請仲裁。

1、未籤勞動合同,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在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無須賠償;

3、如未足付工資違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的四十六條,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4、如未交社保,可以要求單位補繳;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的主體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係的主體不同: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後,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勞動者

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物件,按照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物件包括:新招用的勞動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所謂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是指根據勞動部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和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以下人員:

存在著勞動關係而沒能履行勞動義務的特殊人員。例如,用人單位的“富餘人員、放長假”的職工,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請長期病假人員、停薪留職人員,被派到合資、參股單位人員;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老闆或者是用人單位這方面剋扣自己的工資的話,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者訴訟方式來進行解決,在外如果還存在著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狀況,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額外的賠償,總之通過私底下協商解決不了的,此時都是可以通過法律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