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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性質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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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性質是合理的嗎?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性質是合理的嗎?

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性質是合理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如下原則:

1、合法原則。

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式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2、協商一致原則。

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合意”的表現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

3、合同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因為各自性質的不同而處於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脅迫或強制命令,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橫加限制或強迫命令的情況。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4、等價有償原則。

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在勞動關係中的地位作用,勞動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勞動者承擔和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一定的報酬,並負責勞動者的保險金額。

如果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在一個月之內沒有與員工簽訂專屬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員工支付每個月月工資的兩倍,直到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為止。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情況通常也適用於雙方勞動合同的續簽,如果雙方決定繼續保持勞動關係,單位必須在到期之後的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否則也是需要進行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