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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三方協議 | 需要注意什麼法律問題?

勞動合同 閱讀(2.2W)

簽訂三方協議,需要注意什麼法律問題?

三方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三方協議和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在效力上是否等同?簽訂三方協議,需要注意什麼法律問題?本文整理了相關的法律條文與內容,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三方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律師說法:一般來說,三方協議是由學校作為見證,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一份意向性協議,它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替代勞動合同。三方協議的法律效力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之後即告終止。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三方協議的約定,畢業生可在學校的幫助下,追究用人單位的違約責任。

可以籤多份三方協議嗎?

律師說法:即使是意向性協議,也不應簽署多份。原因在於,意向性協議中,往往有不能簽訂正式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條款,違約方將有可能據此被追究違約責任。

另外,畢業生儘量將單位的承諾如休假、住房補貼、解決戶口、保險等寫入備註欄。畢業生報到後,用人單位會與其簽訂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而該份勞動合同一般會向當地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作為雙方形成勞動關係的依據。

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有何區別?

律師說法:首先,三方就業協議的目的在於統計畢業生就業率,而勞動合同在於明確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其次,三方協議一般是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印製,作為勞動的合同的預合同而存在,約束簽約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止的這一段時間。而勞動合同則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限定和保護;再次,如三方協議在補充條款中未作出勞動合同內容的明確約定,則只能視為各方簽訂勞動合同預合同,不具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單位提出兩個試用期合法嗎?

律師說法:這種情況是違法的。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三方協議簽訂後,畢業生可以就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勞動合同是雙方協商的產物,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另一方。如認為試用期條款違法或不能接受,完全可以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另尋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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