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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三方協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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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三方協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房屋買賣三方協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審查合同簽訂主體是否適格。應明確其是否為該房屋的少有所有人,如果該房屋還有其他共有人,則簽訂買賣合同時須有其他共有人的簽字或書面的同意宣告,該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情形,上述情況買受人可通過檢視房屋房產證原件及到房管部門查詢等方式進行確認。

2、協議內容應具體、明確。在協議中,應對房屋的位置、面積、價款,付款方式,稅費承擔方式,交付期限,過戶時間,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方式等內容進行明確約定,特別對於貸款尚未還完的房屋交易,在合同中應著重對貸款還款事宜以及房屋過戶進行詳細約定。

3、一旦出現違約情形影響協議履行的,應儘快採取相應措施將損失降至較低限度。

4、中介方的違約責任。買賣雙方在房屋買賣的知識和經驗上,都處於弱勢,所以,房地產中介市場需要一份保護各方利益的合同。許多三方協議規定了買方、賣方的權利義務,對中介方卻沒有任何限制。

二、二手房三方協議有什麼作用呢?

實踐中往往會由中介、買方和賣方三方共同一起簽訂協議,除中介公司作為資訊提供方有盈利需要外,很重要的一點,在於為合同的履行增加擔保保障,特別是對於尚未還清貸款的房屋交易的朋友們,會造成許多麻煩。

在還清貸款前房屋無法進行過戶,給買方權利的實現帶來較大風險,所以在三方協議中,通過約定由中介公司對買賣雙方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提供擔保,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要求中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能夠從更大程度保障合同的順利履行。

三、二手房買賣交易的方式有哪些?

目前房屋二手房中介公司介入二手房交易的程度比較深,這其中既有正規的大公司,也有良莠不齊的中小公司。這些公司在二房交易過程當中主要採用以下幾種方式與買賣雙方交易:

1、二手房中介公司按成交價收取二手房中介費,為雙方提供資訊,並代辦過戶手續或貸款手續或墊資等;

2、二手房中介公司與買方簽訂買賣合同,不讓買方與賣方見面,不與賣方簽訂買賣合同,直接向買方收取房款,一般二手房中介公司都稱將賣方的房屋收購,他們有處理權。二手房中介公司收取交易的差價作為自己的收入。

第1種交易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第2種交易方式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因為二手房中介公司稱收購了賣方的房屋,但未辦理過戶手續,將賣方的房產證更名為二手房中介公司的名下,二手房中介公司再以自己的名義與買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權利的主體不一致,根據《合同法》第132的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二手房中介公司對所出售的房屋沒有處分權。如二手房中介公司的確從賣方手中購得房屋,那麼也應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辦理產權證,二手房中介公司如未辦理產權證,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六)款的規定:(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導致合同無效。如果二手房中介公司是受賣方委託賣房,那麼二手房中介公司與賣方是一種委託代理關係,二手房中介公司本身不應與買方簽訂買賣合同,這時賣方即真正的房主才有權利與買方簽訂買賣合同。二手房中介公司為了利益的需要,經常混淆不同的法律關係。

三方協議畢竟是關係到買方,賣方,中介機構三方的合法權益的,而往往買賣雙方相較於中介機構可能比較欠缺專業的法律知識。其實三方協議並不是買賣雙方和中介機構,這三方坐在一起當面協商,然後擬定合同條款就行了。三方協議寫好之後,買賣雙方都有必要提前問過律師再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