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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簽訂時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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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簽訂時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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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夫妻通過協議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話,則在雙方就離婚相關事項協商一致之後,就要按照規定簽訂書面的離婚協議。畢竟離婚協議中的內容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因此就需要當事人格外小心注意。那實踐中,離婚協議簽訂時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若你不清楚的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離婚協議簽訂時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1、離婚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要明確,如明確財產是否已全部分割完畢、財產應如何給付、給付期限等。

2、如一方反悔不履行離婚協議,那麼另一方可以起訴。一方在脅迫、欺騙等情況下籤訂的離婚協議,可以要求撤銷或變更。

3、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4、離婚協議中約定“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離婚協議生效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5、離婚協議中約定“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離婚後發現離婚協議明確例舉以外的財產或當事人理解以外的財產,一方要求分割的,如要求分割一方不能舉證證明在訂立離婚協議時不知對方隱藏財產而做出該意思表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援。

二、離婚協議中哪些約定是效

1、附條件的協議離婚無效

離婚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依其性質屬於必須即時地發生確定的效力的法律行為.離婚不容許處於一種效力極其不確定的狀態,婚姻要麼確定地存續,要麼確定地解除,很難設想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附加某種條件,使得雙方婚姻效力的終止,取決於某種不確定的條件的發生,如果所附條件發生,婚姻關係終止,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解除,如果所附條件不發生,則原已存在的婚姻關係繼續有效.這不僅違背了離婚的法律性質,而且使得配偶雙方當事人的地位無法安定.

2、附生效期限的協議離婚無效

離婚行為屬身份行為,如果在離婚協議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將婚姻終止的效力,取決於該期限的到來,這樣勢必使本應確定的身份關係變得無法確定,背離了離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身份上的法律行為即不允許附條件,也不允許附期限

3、協議離婚不允許約定離婚不離家

在我國,協議離婚的效力發生於婚姻登記機關向當事人頒發《離婚證》之日。離婚最直接的法律後果是夫妻身份關係的消滅,夫妻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原則上皆不復存在.這種效力主要有:同居和忠實義務的消失;在財產上表現為夫妻間扶養義務的終止;法定繼承人資格的喪失等等.如果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不離家的內容,則從本質上否認了協議離婚的效力,因此,這種約定的內容具有違法性,其離婚協議無效,如雙方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後,離婚不高家,仍然同居生活的,從其行為的法律性質上來界定應為非法同居,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是協議離婚中必需的材料,因為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的時候,此時需要對離婚協議進行備案登記。也就是說離婚夫妻沒有簽訂書面的離婚協議,那麼就有可能出現無法離婚的情況。而在離婚協議簽訂的時候,也需要當事人注意其中的一些問題,這樣才能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更多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