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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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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嗎?

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約定違約責任,但是也是要視具體情況而定,符合《勞動合同法》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只要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法律會對這一約定予以保護,認定這一約定有效,約定違約金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否則該約定就是無效的。

在勞動糾紛中,有些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會約定違約金條款,比如: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無故離職,否則將追究其違約責任,並賠償經濟損失等等

二、什麼是違約金?

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貨幣。違約金既具有賠償性又具有懲罰性。是否採用違約金這一補救辦法,必須是由合同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明承約定,否則,當事人一方無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同時還規定,違約金視為違反合同的損失補償,是一種補償性的經濟制裁措施。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另一方不得再要求賠償損失(賠償需有證據違約金不需舉證)。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如約定違約金並且數額很大,勞動者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時,往往會擔心違約金條款。也因此會產生糾紛。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二十三條: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二十五條:除本法第22條和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因此可以說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主張違約金的情形只有《勞動合同法》第22條、23條規定的情形,這兩類情形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是有效的,違反這兩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主張違約金。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都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有些用人單位為了本公司利益會違反《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約定或者強迫勞動者簽訂違約金條款,這樣的違約金條款是無效的。

由此可見,員工與企業在簽訂勞動的合同中是可以約定違約金的,只要是符合規定的情況下,那麼這個約定就是有效的,否則有關違約金的約定就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