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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一式一份合法嗎有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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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一式一份合法嗎有押金?

一、勞動合同一式一份合法嗎有押金?

勞動合同上要求收取押金的情況是不合法的,至於需要幾份應當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最少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應按照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勞部發[1994]118號)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能否參照執行勞部發[1994]118號檔案中的有關規定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4]256號)的規定,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二、法律依據

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勞部發[1994]118號)

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對擅自扣留、抵押職工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門、勞動監察機構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職工本人。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能否參照執行勞部發[1994]118號檔案中有關規定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4]256號)

當前,一些企業在與職工建立勞動關係時擅自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或者“風險金”,這一做法違反國家關於勞動關係當事人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建立勞動關係的規定,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必須予以制止。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曾於今年三月聯合發出了《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勞部發〔1994]118號),對制止企業收取抵押金(品)的問題做了明確規定。同樣,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也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或“風險金”。對擅自收取抵押金(品)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給職工本人。

需要明確的是,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得收取押金,這是相關法律上明確規定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向勞動者收取押金,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退回押金。勞動合同的簽訂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自願的原則下進行,否則是不具備法律效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