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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是公司一份自己一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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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勞動合同是公司一份自己一份嗎?

勞動合同是公司一份自己一份嗎?

勞動合同是公司一份自己一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應當持有一份合同,無論合同在現在的用人單位、還是勞務公司,都有權要求單位交付一份合同。

二、勞動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一般具有以下條款:

(一)是勞動合同的期限。即勞動合同從哪一天開始到哪一天結束。我國的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二)是工作內容。即所從事的工作和工作崗位。

(三)是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這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涵蓋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福利等。

(四)是勞動報酬。應寫明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和支付專案、計算方法及支付日期。

(五)是社會保險。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參加的社會保險專案。

(六)是勞動紀律。

(七)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訂立,不符合法律法規的,不發生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八)是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金的約定只能包含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約定的,其他約定均屬無效約定。

(九)勞動合同解除後雙方的附加義務

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對勞動者的保護的有利憑證,如果勞動合同未能夠簽訂,也不妨礙勞動事實的存在,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樣能夠得到維護。

對於勞動合同的簽訂,是需要本著公平平等自願的原則來進行的,特別是有關合同的條款和內容,是需要根據工作實際情況,以及用人單位的要求來協商認定的,對相關事項中有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