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毀約勞動合同再參加校招可以嗎?
只要處理好與前單位的毀約事情就可以再參加校招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並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哪些情況下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不賠償?
(一)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勞動者毀約勞動合同同樣也需要在原單位處理好了之後而再應聘到下一個公司,如果勞動者與原單位有糾紛的話,那麼對於以後的工作也難找到,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勞動法的條款來,勞動者想要辭退就一定要提前一個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