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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離職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單位損失嗎?

勞動爭議 閱讀(3.16W)

擅自離職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擅自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繳納違約金。如果是用人單位對其進行專業培訓,勞動者違反約定,應當支付違約金,如果勞動者從事的工作具有保密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以後,單位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限制勞動者就業。

擅自離職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單位損失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從單位辭職提前30天書面告知即可。勞動者要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僅兩種情況要交違約金

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是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有兩種表現形式:

(1)未及時發放工資。所謂及時,根據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2)未足額發放工資。所謂足額,是指嚴格按照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報酬總額發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

勞動者怎麼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原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辭而別),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用扣工資的方法作為賠償

綜上所述,擅自離職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勞動合同約定內容,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會給予經濟補償,可以要求職工用工資賠償單位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