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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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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限制

試用期間雖然不像轉正後對勞動者權益進行全方面的保護,但處於試用期間的勞動者權益也是有相應保障的。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就是,試用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會有限制。究竟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限制呢?請閱讀下文了解。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負有舉證義務,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法律後果,即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兩倍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還需要注意的是,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提醒試用期勞動者相關維權意識:

面對用人單位利用試用期而設定的種種陷阱,勞動者一定要擦亮眼睛。

一是要注意用人單位與自己約定的試用期期限是否合法。

二是要注意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期間是否履行了相關義務。

比如工資報酬不能低於轉正後的工資標準的80%,以及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就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三是要注意儲存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材料,比如說工資條、考勤記錄等等。與此同時,勞動者還要注意避免不當維權,因為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定義務僅限於按照正式工資補償違法約定的試用期期間的工資,勞動者不能利用試用期約定的期限“倒推”勞動合同的期限,延長原來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否則就違反了合同訂立的自由原則。

由於試用期還不屬於正式員工,部分勞動者為了能夠獲得工作機會,不惜與用人單位簽訂損害自己權益的勞動合同。小編提醒各位,不要因為急於找到工作而忽略了自己權益的保障。遇有用人單位侵犯自己權益的情況,要及時的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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