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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 閱讀(2.45W)

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一般新進一家新公司的時候都是有試用期規定的,試用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都比較的薄弱。那麼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哪些,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編輯相關知識,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網友提問:

你好,我現在在公司還處於試用期,但是我覺得現在的工作不適合我,想辭職,想諮詢一下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本站網站律師回答: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新規定:需提前三天通知依據勞動法,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另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並不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