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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公司解除合同不成立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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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用期公司解除合同不成立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試用期公司解除合同不成立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試用期公司解除合同不成立的,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試用期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仲裁申請書怎麼寫?

1、要寫明申請方、被申請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企業一方除寫企業名稱外,還要寫法定代表人)、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單位地址、家庭地址、電話等。

2、寫明申請事項。

3、寫明事實和理由,應敘述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時間、地點、原因、事件、方式、手段和後果等,特別是要把引發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關鍵性事實客觀地交代清楚。還有何時入職、做什麼工作、約定工資。應敘述的全面而又簡潔。

4、然後寫結束語和呈文物件。“特向貴委提出申請,請求依法裁決”、“此致 ×××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

5、最後落款,即申請人姓名和日期,並且手寫簽名按上手印。

三、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試用期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勞動合同期滿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是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是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工作崗位變更的;

四是用人單位招用同一勞動者且上次招用時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已實際履行或者已部分履行的;

五是用人單位與初次就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指令性安置的復退軍人以及軍轉幹部隨調家屬等政策性安置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的;

六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正常情況下,公司在招聘員工的時候,勞動合同中都可以約定試用期的,如果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期的考察標準並不違法,對於試用期沒有通過考察的這部分員工來講,是很有可能被辭退的,至於試用期的考察標準,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都是各家公司自行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