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兩份都在公司這種做法是合理的嗎?

勞動合同 閱讀(2.06W)

一勞動合同兩份都在公司這種做法是合理的嗎?

勞動合同兩份都在公司這種做法是合理的嗎?

1、按合同法規定,合同應該是合同當事人各執一份的,單位的做法不合法,勞動者除了到勞動部門投訴,要求取得一份勞動合同,如果發生勞動爭議時,沒有勞動合同,就說企業沒有簽定勞動合同,那樣企業肯定就會拿出勞動合同的。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3、關於違約金的約定,勞動合同法是原則上否定違約金條款的效力的,就是說即使你在單位工作未滿3年而離開單位,單位也無權要求你支付違約金。特殊情況除外。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下列情況需要賠償違約金: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單位為你提供了職業培訓,付出了一定的培訓費用或者你所工作的職位涉及單位的一些商業祕密,而單位在勞動合同中亦約定了員工涉露商業祕密時所應承擔的違約金,在這種情況下,單位有權要求你支付約定的違約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一般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需要簽訂的合同,但對於這份合同一般是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而不能由用人單位一方全部的拿到,所以,對於勞動者自己的權益就要懂得自己保護,這樣才不會讓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