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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因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怎樣賠償

勞動合同 閱讀(2.45W)
勞動者因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怎樣賠償
律師解析:勞動者因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進行賠償的前提是雙方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對此有明確的約定,如沒有約定,則不能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進行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工資標準的,則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若勞動者中途離職,用人單位則可以要求勞動者一次性予以賠償。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