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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過錯造成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要承擔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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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過錯造成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要承擔的賠償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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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假文憑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有關於持假文憑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