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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給單位造成損失 | 是否需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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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給單位造成損失,是否需要賠償
勞動者給單位造成損失,是否需要賠償
1、勞動者給單位造成損失的,需要賠償。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