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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勞動合同被迫離職可以要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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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勞動合同被迫離職可以要求賠償嗎?

一、有勞動合同被迫離職可以要求賠償嗎?

1、如果是因為公司原因被迫辭職,且符合本文情形,則勞動者可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是因為公司違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則勞動者可以主張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

3、如果公司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則可以主張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

4、如果公司未依法支付加班費,則可以主張公司支付加班工資,但勞動者要提交證據證明存有加班事實;

5、如果公司未依法繳納社保,則可以要求公司補繳,同時如果在該期間內發生了自費醫療情形,可主張公司賠償可報銷但因未交社保導致無法報銷部分的損失;

6、如果未安排未休年休假,則可以主張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二、主體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係的主體不同: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後,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勞動者

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物件,按照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物件包括:新招用的勞動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所謂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是指根據勞動部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和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以下人員:

①存在著勞動關係而沒能履行勞動義務的特殊人員。例如,用人單位的“富餘人員、放長假”的職工,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請長期病假人員、停薪留職人員,被派到合資、參股單位人員;

②企業、事業單位的中共黨委書記、廠長或經理、工會主席等。

用人單位

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個體、合夥制非法人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特殊型別經濟組織,如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企業等等。

為了更好的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國家也是規定了在雙方確定了勞動關係後,雙方也是需要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同時在合同中寫明工作的具體內容以及勞動關係的期限,如果在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也是需要支付相應的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