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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8年沒簽勞動合同被解僱可以要求單位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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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8年沒簽勞動合同被解僱可以要求單位賠償嗎?

一、工作20年沒簽勞動合同被解僱可以要求單位賠償嗎?

可以依據單位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請求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單位支付18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要求公司給你購買這18年的社保,而且勞動法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第二月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合同的,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公司沒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風險有哪些?

1、會承擔員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且不承擔任何違約或者賠償責任的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提前解除,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或者賠償責任。

2、會承擔商業祕密得不到保護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和智慧財產權的條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範圍和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就很難證明哪些屬於商業祕密。若員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違反競業限制的規定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對企業的發展十分不利。

3、會承擔成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就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般來說,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較長的,一般如果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都是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沒有致使用人單位遭受實際損害、勞動者沒有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等的,單位一般是不能隨便辭退員工的,如果辭退的,應當向其支付經濟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