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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未成年工是否會違法

勞動關係 閱讀(8.08K)

僱傭未成年工是否會違法

未成年工與童工不同,其中未成年工都是已經年滿16週歲的了,在這種情況下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來生活的,在我國都是可以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對於用人單位來講僱傭未成年工的行為是否會違法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僱傭未成年工是否會違法

公司不應使用或支援使用符合上述定義的童工。如果發現有兒童從事符合上述童工定義的工作,公司應建立、紀錄、保留旨在救濟這些兒童的政策和措施,並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還應給這些兒童提供足夠支援以使之接受學校教育直到超過上述定義下兒童年齡為止。公司應該建立、記錄、維持國際勞工組織第146號建議條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廣針對兒童及符合當地義務教育法規年齡規定或正在就學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並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所採取的政策和措施還應包括一些具體的方法來確保在上課時間杜絕使用兒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現象。另外這些兒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點與學校之間)、上課和工作所有時間加起來不超過十小時。無論工作地點內外,公司不得將兒童或青少年工人置於危險、不安全、不健康的環境中。

二、單位僱傭未成年工要注意什麼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範圍的勞動:

(一)《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二)《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三)《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四)《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五)《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七)《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八)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採石作業;

(九)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十)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十二)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十三)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並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十五)使用鑿岩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十六)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於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

(十七)鍋爐司爐。

我國的未成年人當中包括了童工和未成年工,他們主要是在年齡上面有所不同。其中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單位不能僱傭童工,但卻可以僱傭未成年工。不過此時也需要嚴格按照《勞動法》等法律中的規定,加強對未成年工的保護,同時不能損害未成年工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