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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勞動關係有期限嗎

勞動關係 閱讀(6.19K)

確認勞動關係有仲裁時效限制。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這表明,勞動關係確認爭議屬於《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調整範圍,應適用第二十七條有關仲裁時效的規定,將仲裁時效的起算點規定為“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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