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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裁員的範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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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裁員的範圍包括哪些

用人單位在滿足《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條件之後,則可以依法對單位的部分員工進行裁減,也就是提前解除與這批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但進行裁員也是有範圍限制的,那到底法律中規定的用人單位裁員的範圍包括哪些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用人單位裁員的範圍包括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經濟性裁員有什麼特點

(一)經濟性裁員屬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情形。在市場經濟中,用人單位直接面對的是市場競爭,為更好的適應市場需求,使企業保持一定的活力,用人單位必須在用人方面形成“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體制。為此,勞動合同法規定,在滿足一定條件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還未到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儘管名為經濟性裁員,其實質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方式。在經濟性裁員中,由於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勞動者並沒有過錯,因此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進行經濟性裁員的主要原因是經濟性原因,而不是勞動者個人原因。經濟性裁員有著特殊的解除原因,這些經濟性原因大致可以分為三大類,一是企業因為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者依照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是企業為了尋求生存和更大發展,進行轉產、重大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的;三是兜底條款,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經濟性裁員只發生在企業中。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了適用範圍,用人單位的範圍比較廣,包括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經濟性裁員只能發生在企業中,只有企業才有可能進行經濟性裁員。在有些國家中,經濟性裁員只發生在中型或者大型企業中,微型和小型企業不受經濟性裁員規定的約束,其主要原因是微型或者小型企業一次性解除勞動合同的數量較少,其社會影響比較小,不需要納入經濟性裁員的範圍進行規範。

(四)構成經濟性裁員必須要一次性解除法定數量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法的制定過程中,經濟性裁員究竟要一次性裁減多少人才是合適的一直是討論的熱點。勞動合同法草案曾規定,裁減人員五十人以上的構成經濟性裁員。對於勞動者而言,經濟性裁員是“雙刃劍”,經濟性裁員的人數標準太低,用人單位容易利用解除條件較為寬泛的經濟性裁員進行解除勞動合同,反倒對勞動者不利。同時要考慮社會的承受力,如果一次性解僱較多勞動者但不履行說明情況、聽取意見、報告程式,將會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一次性裁減人員二十人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人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才是經濟性裁員。

就法律中規定的用人單位裁員的範圍來看,可以總結出一點,能夠被裁減的一般都是一些身強體健的員工,換言之也就是老弱病殘孕的員工一般是不在裁減的範圍內,因為要是將這部分員工裁減掉的話,他們重新找工作比較困難,這會嚴重影響到他們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