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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關係 閱讀(2.75W)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經濟性裁員指用人單位為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的操作指引:

第一步:固定經濟性裁員法定情形的證據(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步: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職工大會或代表大會會議,要留下召開會議及會議內容相關憑證,如會議簽到、會議紀要、或視訊證據等);

第三步: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

第四步:簽訂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協議,解除(終止)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