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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以未籤合同為由解除勞動關係如何賠償?

勞動關係 閱讀(2.8W)

單位以未籤合同為由解除勞動關係如何賠償?

按照規定,用人單位錄用員工後,應該在一個月之內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在實際生活中,經常有單位以沒簽勞動合同,還未正式錄取員工的理由將員工辭掉,並且拒絕支付補償。其實這是一種典型的侵害員工權利的行為,那麼單位以未籤合同為由解除勞動關係如何賠償?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分析。

一、單位以未籤合同為由解除勞動關係如何賠償?

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籤合同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強制性規定。勞動者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項、《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項規定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並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五)款和第四十七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籤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其中,不滿一年的,支付到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關係前一日止;滿一年的,支付到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需要在仲裁時效內。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二、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可以收集哪些證明建立勞動關係的證據?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籤合同用工滿一個月違法為由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和二倍工資,向勞動監察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救濟的,需要提交事實勞動關係證據。根據勞動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宜的通知》(勞動法[2005]12號第二條規定,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和證人證言由勞動者舉證,其餘由用人單位提供。

由此可見,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如果在一個月之內未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兩倍工資補償。而單位以未籤合同為由解除勞動關係的,除了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賠償外,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小編建議,員工入職後應該儘快要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才能在出現糾紛的時候有效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