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關係>

員工在試用期能強制辭退嗎

勞動關係 閱讀(1.68W)

員工在試用期能強制辭退嗎

一、員工在試用期能強制辭退嗎?

在試用期不能隨意強制辭退,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員工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首先提出的,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2)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注意這裡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不能附加條件的,通知期滿後,即使用人單位不批准勞動者也可以離職

(3)被迫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實不管是在試用期還是以後正式建立了勞動關係之後,被辭退的時候公司都應該給員工一個交代的,所謂的強制辭退應該有正當的理由才行。大多數在試用期就被辭退的員工可能都是因為沒有經過試用期的考察,強制性的辭退不等於無故非法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