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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在試用期辭退員工可以嗎

勞動關係 閱讀(1.86W)

單位在試用期辭退員工可以嗎

法律在賦予了勞動者辭職的權利之後,同時也賦予了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權利。但不管是哪一方,在實際行使自己的權利時都需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那實踐中,單位在試用期辭退員工可以嗎?對此,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分析解答。

一、單位在試用期辭退員工可以嗎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二、怎麼計算試用期工資

只要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就應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勞動法》第四十A條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原勞動部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卜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7條明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所謂法定工作時間是指企業依照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工作時間,比如企業每日實行8小時工作制。

所謂提供了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這些規定表明了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的義務是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義務相對應的,只要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就應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除此以外,企業不得以勞動者的身份、年齡、性別或者其他理由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否則,就是違法行為,侵犯了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權。

雖然在試用期內,法律對勞動者權益的保障相對薄弱一些,但也是不允許單位隨意在試用期辭退員工的,否則單位的行為就會構成違法,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實際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在計算試用期工資的時候,法律中也規定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同崗位工資標準的80%進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