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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辭退滿15年的員工嗎

勞動關係 閱讀(1.34W)

一、用人單位可以辭退滿15年的員工嗎

用人單位可以辭退滿15年的員工嗎

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滿15年,同時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單位才不能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41條的規定辭退該職工,但如果該職工有第39條規定的情形的,單位仍然能夠辭退該職工。

合法辭退補償15個月的工資,違法辭退補償雙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在懷孕和工傷治療期間,相關的用人單位不可以對這類人員辭退辦理。如違反我國的法律規定時,可以要求自身實際損失的賠償。勞動者沒有得到賠償時,可以訴訟到當地的勞動部門可以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