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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何時可以辭退員工

勞動關係 閱讀(2.07W)

用人單位何時可以辭退員工

辭退員工,就是法律賦予單位主動解除權的表現。由於經常發生單位隨意辭退員工,侵害其合法利益的情況,因此法律中對單位辭退員工做出了限制。那就目前而言,單位何時可以辭退員工呢?請從下文在進行了解。

一、何時可以辭退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辭退員工怎樣賠償

勞動法辭退員工怎樣賠償?公司辭退員工賠償標準可參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以上為勞動法辭退員工怎樣賠償的詳細內容。

單位要想辭退員工的,必須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操作,否則的話辭退的行為就是違法的,那麼此時單位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員工做出賠償。至於單位何時可以辭退員工,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講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雲浮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