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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係主體是什麼?

勞動關係 閱讀(2.51W)

一、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係主體是什麼?

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係主體是什麼?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執行。

國家採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準,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係,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二、如何處理事實勞動關係

1、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對不願訂立勞動合同的員工,要立即發出《勞動合同限期簽訂通知書》。實踐中,多數的事實勞動關係是因為用人單位不願訂立或疏虞訂立所導致的。但是,還有一些事實勞動關係是因為員工不願訂立勞動合同的結果。對於不願訂立勞動合同的職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其發出《勞動合同限期簽訂通知書》,規定其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單位將有權終止雙方的勞動關係。

3、根據法律規定,解除目前的事實勞動關係。對於事實勞動關係的解除,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協商一致解除;二是法定解除。協商一致解除是事實勞動關係處理的首選方式,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單方再選擇法定解除。

三、解決勞動爭議的方法有哪些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2、調解程式

雙方不願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可自願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從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仲裁申訴時效中止,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在30日內結束調解。仲裁申訴時效從中止的30日之後的次日繼續計算,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

3、仲裁程式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可在法定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程式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式,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沒有經過仲裁程式的勞動爭議案件

4、訴訟程式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程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式。

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作為勞動者的我們在和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後,都可以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要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如果勞動合同的雙方之間出現勞動爭議,勞動者受到不公平對待,我們都要勇於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