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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童工的法律責任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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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童工的法律責任都有哪些

童工在我國一般是指那種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而對於童工我國是提供了較為全面的保護,其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是不可以招錄、使用童工的,否則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那究竟單位僱用童工的法律責任都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非法使用童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立即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所需費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負擔。非法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醫療終結,由縣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其傷殘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根據其傷殘程度發給童工本人致殘撫卹費。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發給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喪葬補助費,並給予經濟補償。各項費用的具體標準和給付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行政責任:

1、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下列人員,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1)使用童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者;

(2)為未滿16歲的少年、兒童核發個體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

(3)為未滿16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職業介紹機構以及有關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

(4)為未滿16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證明的有關單位的直接責任者。

2、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罰款:

(1)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童工的;

(2)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不改正的;

(3)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為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

(4)單位或者個人為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對使用童工的單位,要從重處罰,具體罰款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其餘各項的罰款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罰款一律上繳國庫。

3、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1)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使用童工屢教不改、情節嚴重的;

(2)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領取營業執照的。

三、刑事責任:

有下列行為之一,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拐騙童工的;

(2)虐待童工的;

(3)強令童工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

就法律中規定的僱用童工的法律責任來看,主要包括了三個方面的責任,即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但其中刑事責任是在構成了犯罪之後才需要承擔的。若未成年人是已滿16週歲但尚未滿18週歲的話,此時屬於未成年工,法律是允許單位招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