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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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