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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中的僱傭關係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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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中的僱傭關係怎麼解決?

房屋拆遷

[案情]

被告人高某承攬了一項房屋拆遷工程,並組織原告仕某等建築工人進行施工,高某與工人商定由個人自行攜帶拆遷工具施工,並約定兩種報酬支付方式:一種是每拆除並刮淨一塊磚得5分錢;第二是拆下的舊磚歸工人自己所有,但每塊要向高某支付差價5分錢。原告仕某選擇後一種,在施工過程中仕某拆遷方式不當,導致右腿被過樑砸傷,共花去醫療費8700餘元。仕某向高某索賠,高某以二者為買賣關係而非僱傭關係為由拒賠。後仕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分歧]

原被告之間為買賣關係還是僱傭關係存在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原告系自行攜帶工具施工,拆下舊磚歸自己所有,而且每塊磚要向高某支付差價5分錢,高某此外不支付任何勞務報酬,相當於仕某購買高某的貨物,因此二者應為買賣關係。原告為了多拆幾塊磚,在施工過程中採取了不合理的拆除方式,導致腿部被過樑砸傷,其責任應由原告自負。

第二種觀點認為:原告仕某在被告高某承攬的拆遷工地上從事勞務活動,接受被告的監督、指示,以每拆下並刮淨一塊磚掙5分錢或者以給付被告差價而獲得舊磚作為勞動報酬,被告分別以支付金錢或收受差價給付實物的方式支付報酬,報酬的支付方式不同並不影響僱傭關係的認定。原、被告雙方已形成僱傭關係,被告應對僱員在僱傭活動中的損傷承擔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僱傭關係的認定有四個要點,一是雙方有無僱傭合同(口頭或書面);二是僱員是否獲得報酬;三是僱員有無提供勞務;四是僱員是否受僱主的指示、監督。其中後兩項內容在僱傭合同關係的認定中往往存在決定作用,有些僱傭關係雖然未訂立合同,僱員也不能提供報酬支付的證明,但憑藉後兩項即足以證明僱傭關係的存在。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承攬的拆遷工地從事勞務活動,接受被告的監督、指示,以每拆下並刮淨一塊磚得5分錢或者給付被告差價而獲得舊磚的方式作為報酬,符合僱傭關係存在的要件,因此,原、被告雙方已形成僱傭關係。至於原告要工錢還是支付差價而要舊磚,是勞動報酬支付方式的不同,並不影響僱傭關係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構成僱員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要件有三點:

(1)僱員必須不是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自然人;

(2)僱員是在執行僱主安排的工作中遭受人身損害的;

(3)僱員已經實際遭受了人身損害。

因此,本案中原告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傷,被告作為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又因原告系具有多年從業經驗的建築工人,施工方式不當,未盡安全注意義務,過失導致自身受傷,應適當減輕被告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