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關係>

不承認勞動關係怎麼辦?

勞動關係 閱讀(1.46W)

不承認勞動關係怎麼辦?

我們關係是保障一個重要憑證,很多出現了勞動者和公司之間的糾紛的時候都需要勞動關係來作為一個有力地證據,有時候會遇到一些沒有急事的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係的情況,其實在勞動法中有對於處理情況的詳細規定,那不承認勞動關係怎麼辦?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不承認勞動關係怎麼辦?

以下是證明勞動關係的方法:

1、入職時要求籤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利義務關係的最重要的法律檔案。勞動合同的簽訂,可以在勞動爭議過程中有效維護勞動者的權益,故而在入職時勞動者務必要求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2、在公司規章允許情況下,儘量保留能證明提供勞動的材料原件

在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係的情況下,類似加蓋公司公章的業務授權委託書、代簽的業務合同、申辦貸款、信用卡的工資證明、暫住證以及單位評定員工等級的證明等,都可能被作為確認勞動關係的依據,所以勞動者應儘量儲存這些資料原件。

3、申請法院向有關單位、部門調查取證

為保護勞動者的訴訟權益,法律賦予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權利。在目前情況下,有些社會單位是不接待公民個人調查取證的,比如各大商業銀行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等。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費或者委託銀行向勞動者代發工資,那麼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向這些部門調取相關的檔案。社會保險繳費證明以及代發工資協議都可以視為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有力證據。

4、請在職期間的同事提供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的提供需要注意以下事項:首先,證人要能夠證明其本身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其次,證人和用人單位之間不能存在勞動爭議,否則會被視為和案件有利害關係;再次,證人開庭時一定要出庭作證,單純的書面證言一般不為法院採信。

二、勞動仲裁的程式

(一)案件受理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申訴人和被訴人發出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並要求其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二)組成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二名仲裁員組成。簡單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仲裁委員會處理集體爭議案件,應當組成特別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員單陣列成。

(三)調查取證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和因不能取證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無法認定的,或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中存在的疑點,仲裁委員會依職權可找有關單位、知情人瞭解情況和收集證據,遇有需要勘驗或鑑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鑑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託有關部門勘驗或鑑定。

(四)仲裁調解

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並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以及當事人拒絕接收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五)仲裁裁決

仲裁庭開庭裁決,應當在開庭的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開庭審理時,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由仲裁庭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辨論,徵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並再行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或不願接受調解的,經仲裁庭合議作出裁決,並製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三、勞動爭議仲裁風險提示

1、申訴人應當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申訴。"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超過60日提出申訴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案件經查明超過60日且無正當事由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駁回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2、申訴人、被訴人、第三人必須是實際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或承受其權利義務依法參加仲裁活動的公民或法人、其他組織,如因工死亡勞動者的遺屬等。申訴人不適當或被訴人名稱不符、地址不清等導致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法寄送法律文書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案件經查明有上述情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駁回申訴。

3、申訴人提出申訴時,所提出的請求事項應當明確具體,有經濟內容的,必須載明具體金額;同時有多項請求的,應當逐一列明。申訴書中的請求事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通知其補充修改;拒絕修改的部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案件經查明有上述情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駁回不符合要求的申訴。

4、當事人應當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準確地提出自己的請求。對於沒有事實依據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的請求以及超出法律規定範圍的請求,當事人應當承擔敗訴責任。

5、申訴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預繳仲裁費用。申請減緩免仲裁費用的必須符合政策規定並書面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預繳或者在申請減緩免未獲批准仍未預繳的,按自動撤訴處理。

6、當事人接到開庭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或者在庭審中途擅自退庭的,對申訴人按自動撤訴處理;對被訴人按缺席仲裁處理。

我都無法是一個保障勞動者合法利益的法律,如果在維護權益的時候公司不承認勞動關係,就可以依法來進行證明存在勞動關係,證明的手段有提供勞動合同,調查簽到情況,調查公司人員等等,通過其他手段來證明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