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稅務糾紛>稅務訴訟>

跳槽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

稅務訴訟 閱讀(1.99W)

如果跳槽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但如果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損失。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跳槽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