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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哺乳期沒法上班被辭退合法嗎?

勞動關係 閱讀(2.42W)

一、女職工哺乳期沒法上班被辭退合法嗎?

女職工哺乳期沒法上班被辭退合法嗎?

不合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勞動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與懷孕女職工的勞動關係: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或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而且,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並非上述情形,用人單位辭退哺乳期女職工,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等。

因此,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解僱哺乳期女職工的。

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範圍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員工主動辭職的,單位一般是不需要支付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的,但是如果是員工辭職的原因是單位不支付員工的工資或者是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在員工辭職時,單位就需要按照員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否則員工可以申請仲裁或者是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