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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的僱員是不是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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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的僱員是不是勞動關係?

個體戶在當前社會中非常常見,在個體戶的工作中可能會因為自身無力支撐所有的工作,所以會僱傭員工幫助自身進行工作,進行個體戶工作。但是當前很多人都認為這種個體工商戶的僱員不是勞動關係,也有的人認為個體戶與僱員之間是存在勞動關係的,那說到底個體工商戶的僱員是不是勞動關係呢?

個體工商戶的僱員之間的關係

個體工商戶與其僱員之間的勞動合同法中的個體經濟組織是指導僱工在七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個體經濟組織與其僱用的人員之間形成勞動關係,雙方之間的關係屬於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圍。 既然個體工商戶與其僱員之間的關係屬於勞動關係,那麼個體工商戶就應當按照勞動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為員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當然也包括工傷保險;所以,工傷保險條例也明確規定,有僱工的個體戶應當參加工傷保險;明確了個體工商戶的僱工也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可以看出,雖然人們在上稱個體工商戶與其僱用的人員之間是僱主與僱員之間的關係,但實際上他們之間的關係受勞動法相關法律的調整;個體工商戶也是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而其僱員屬於勞動者,如果發生工傷,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勞動法》中的個體經濟組織,一般是指經過登記的,僱工在7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而高某系未經登記的個體工商戶,顯然不屬於《勞動法》規定的用工主體。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個體戶與固元之間的關係其實我們可以看得更加簡單一些,就是僱主與員工之間的關係,一般來說是存在勞動關係的,但是也有特殊情況例外,所以如果遇到這種情況的話,我們可以到當地的律師事務所進行詢問自身的個體工商戶的僱員是不是勞動關係,以免自身權益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