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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行為責任承擔法律條文有哪些

勞動關係 閱讀(2.74W)

職務行為責任承擔法律條文有哪些

因公致傷的可能不止有員工本人,還可能造成對其他人的人身傷害,那麼這種在工作中的意外情況被稱為職務行為的責任承擔,這種因為工作才導致的以外是否與員工的工傷一樣,由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呢?職務行為責任承擔法律條文有哪些?

職務行為責任承擔法律條文有哪些

首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條規定: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織的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為或者授權行為發生的訴訟,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為當事人。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於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賠償責任。”

第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而企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的行為究竟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以上全文都是關於職務行為責任承擔法律條文,對於職務行為的責任承擔主要由用人單位進行承擔,這些都可以在民法通則中找到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工傷的賠償一樣,一定要先認定是否為職務行為,避免存在有些人想要逃避責任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