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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商業誹謗、行為人要承擔那些法律責任?

名譽毀謗 閱讀(2.12W)

如何處理商業誹謗、行為人要承擔那些法律責任?

一、如何處理商業誹謗、行為人要承擔那些法律責任?

對於行為人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給被害人人格、名譽進行貶損,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1、商業詆譭行為的民事責任

我國《反法》未對商業詆譭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專門規定,可以依據《反法》第20條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此之外還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第101條,第120條,第20條的規定來要求賠償。

2、商業詆譭行為的刑事責任

如果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還可以依據我國《刑法》第221條,231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要承擔如下的刑事責任:

1)對自然人,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並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罰。

二、商業詆譭行為的構成要件

(一)其行為主體必須是經營者行為人具有經營者的身份是認定侵犯商譽權行為的重要條件之一。即只有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所實施的損害競爭對手商譽的行為才構成該類不正當競爭行為。而非經營者實施的侮辱、誹謗、詆譭的行為則以一般侵權論。這一構成要件反映了現代各國主要是從競爭法的角度來保護商譽權。《巴黎公約》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制定的《反不正當競爭的保護示範法草案》,均將商譽侵害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英美法系國家為商譽權提供仿冒訴訟與其他特殊訴訟的救濟方式,其主體指向概為經營者。

大陸法系國家更是主要適用競爭法保護商譽權,因此要求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必須存在競爭關係。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則》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於1998年作出司法解釋,從主體要件方面明確了商業詆譭行為與一般侵權行為的區別,並且具體指出,新聞單位或者消費者因為對經營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失當,甚至藉機誹謗、詆譭、損害經營者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由此可見,新聞單位、消費者與商譽權的主體之間沒有競爭關係,不互為競爭對手,所以不能作為商業詆譭行為的主體。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多數情況下經營者是自己實施對競爭對手的商業詆譭行為,但有時經營者也可能不是自己實施此種行為,而是利用他人加以實施。他人既可能是其他同業經營者,也可能是非同業經營者或非經營者的社會組織或個人。例如,會計、審計、質量檢驗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消費者個人等等。如果這些組織或個人與經營者之間就實施商業詆譭行為有過共謀,即存在主觀上的共同故意,他們就應與該經營者一起對該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二)其行為的主觀方面為故意而不是過失行為人實施商業詆譭行為,是以削弱競爭對手的市場競爭能力,並謀求自己的市場競爭優勢為目的,通過捏造、散佈虛偽事實等不正當手段,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信譽進行惡意的詆譭、貶低,因此,故意行為才構成這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從過錯心理方面來分析,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商譽的結果(認識因素),但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商譽毀損的危害結果的發生(意志因素),行為人的這種主觀故意性是明顯而確定的。當然,經營者也可能因過失造成對競爭對手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的損害,並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但這種行為並不構成商業詆譭,這是基於不構成競爭法體系中規定的侵犯商譽權之行為的條件所決定的。

(三)其行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散佈虛偽事實或者對真實的事件採用不正當的說法,對競爭對手的商譽進行詆譭、貶低,給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損害後果。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關於反不正當競爭示範法所作的概括,侵犯商譽權的行為分為兩種:一是採取虛假說法的行為,即憑空捏造或散佈有關他人商譽的、與其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真實情況不相符合的事情,包括無中生有的編造,也包括對真實情況的惡意歪曲。另一種是採取不當說法的行為,即不公正、不準確、不全面地陳述客觀事實,意在貶低、詆譭競爭對手的商譽。

綜合上面所說的,商業誹謗對於公司來說是特別注重的事情,只要有不好的謠言傳出就會給公司帶來很大的利益損害,也會使公司無法在這個地方立足,所以,法律對於亂造謠言的人就會給出很重的處罰,而且嚴重者還要判刑,因此,對於行為人不能做出任何違北事實的事情,不然就會受到法律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