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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辭退補償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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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辭退補償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對於各崗位的工作人員來說都是一樣的,在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況下必然是要付出相應的代價作為懲戒的。對於所有的公司來說員工無故曠工這已經是屬於最為嚴重的情況了,曠工達到一定次數以後肯定是會被公司辭退的,問題是有些礦工被辭退的員工考慮的問題卻是曠工辭退補償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曠工辭退補償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項規定,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定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曠工三天,違反了單位的規定。單位可以和勞動者解決勞動合同。

單位要給勞動者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並且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3】找遍了《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沒有看見按第39條解除勞動合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規定。

【4】可以斷定,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不給於經濟補償。

二、曠工

勞動法關於曠工幾天可以開除的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每個公司不一樣的規定,一般是三天。

相關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勞動合同能要求補償嗎?

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你就有口難辯了。

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小編最後可以負責任的告訴大家,曠工辭退補償這種想法是非常滑稽的。在員工無故曠工被公司辭退根本就沒有任何的補償。因為這種做法已經嚴重的違反了公司的規定,如果因為曠工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公司不起訴員工就是當事人的萬幸了,指望自己曠工被辭退還可以獲得補償的,簡直是異想天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