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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向公司提供日常勞動並從公司領取工資報酬的董事、監事,依法應認定為勞動法上的“勞動者”,與公司間的關係應為“勞動關係”;雙方無約定,無需為公司提供日常勞動,僅於特定時間、場合履行法定職責的董事、監事,公司向其支付“津貼”性質的對價,對於此部分董事、監事,則其不符合“勞動關係”的特徵。《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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