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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要求解除勞動關係是否有賠償

勞動關係 閱讀(7.73K)

員工要求解除勞動關係是否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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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的身邊曾經有朋友遇到過這種情況,可能有很多人也非常的感同身受。就是自己在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這件事情上有簽了賣身契的這種感覺,因為有些管理者的不配合就是沒辦法正常的離職,這就迫使很多員工直接走人連工資都不要,但也有很多比較理智的員工考慮的問題就是,員工要求解除勞動關係是否有賠償?

員工要求解除勞動關係是否有賠償?

職工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即辭職)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但是,如果能與單位以協商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則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有些情況下也應該要求公司賠償的。其實員工本人如果真的覺得公司各方面都是非常好的話,肯定是不會提出解除勞動關係這種請求的,有可能是因為用人單位當中的某些領導看不慣員工本人,公報私仇的各種為難員工而導致員工被迫離職的,員工千萬要記得索要自己該得的賠償金,正常情況下的話就沒有補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