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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是否可以辭退員工?

勞動關係 閱讀(2.81W)

疫情期間是否可以辭退員工?

疫情期間是否可以辭退員工?

本次肺炎疫情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在法定的復工期限內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單方辭退屬於違法解除的情形,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時,需要遞交書面的材料,並需要向仲裁委提交勞動合同,月收入流水和用人單位辭退通知等證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綜合上面所說的,辭退員工要有合法的理由,特別是對於在疫情期間只要不符合規定的辭退必定就會存在違法的情形,在這期間不僅要如實的發放工資,同樣還不能因此原因而辭退任何一個勞動者,這都是需要用人單位來進行遵守的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