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關係>

疫情期間怎麼辭退員工是屬於合法的?

勞動關係 閱讀(1.81W)

一、疫情期間怎麼辭退員工是屬於合法的?

疫情期間怎麼辭退員工是屬於合法的?

疫情期間辭退員工合法的情形在於勞動者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不能勝任工作的;或者是因疫情的原因公司經營不好而導致的裁員;再者就是因受傷確實不能再進行做原來的工作,而不能從事另外按排的工作。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二條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違法辭退的補償金怎麼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疫情期間辭退員不一定都會存在違法的行為,只要符合法定的條件一般是不會承擔其它的法律責任,但對於公司在解決勞動合同的時候就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如有需要還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這樣才能算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