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關係>

疫情期間辭退員工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關係 閱讀(2.59W)

一、疫情期間辭退員工的規定有哪些?

疫情期間辭退員工的規定有哪些?

《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已經明確,企業對於被隔離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的,合同應順延到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其中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是無過失辭退和經濟性裁員,也就是企業不能以這兩種形式解除勞動關係。但是,該通知並未規定企業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就是說,如果企業能夠證明被隔離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的勞動者存在上述情形的,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關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疫情期間辭退員工是可以的行為,但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款才能依法的進行,同時在處理的時候也要說明辭退的原因,如果是屬於無故的行為,那麼用人單位就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這樣才能保障不會引起勞動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