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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區別是什麼?

勞動關係 閱讀(1.98W)

一、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區別是什麼?

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區別是什麼?

1)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屬於勞動關係的範疇。非全日制用工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係,受《勞動同法》等規範和調整;而勞務派遣不屬於勞動關係的範疇,它由《民法典》(2021.01.01生效)進行規範和調整。

2)勞動關係中( 非全日制用工) 的一方應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或個體經濟組織,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且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勞務關係的主體型別較多,如可以是兩個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兩個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法律法規對勞務關係主體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係主體要求的那麼嚴格。

3)勞動關係(非全日制用工)當事人一方勞動者必須成為用人單位中的一員,成為用人單位的員工,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雙方之間存在領導和被領導的隸屬關係。用人單位可以對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行為進行處理,有權依據其合法的規章制度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或者給予警告、記過、降職等處分。

勞務關係當事人一方勞務提供者不是用人單位的成員,不受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約束,雙方之間不存在領導和被領導的隸屬關係,雙方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雖然勞務的需方有督促勞務提供者按約定勞動的權利,但這應屬於對勞務質量的驗收,而不是管理行為。

4)勞動關係(非全日制用工)當事人一方用人單位組織勞動,享有勞動支配權,因而有義務承擔勞動風險責任。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附隨義務,如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勞務關係當事人一方勞務提供者行安排勞動,一般不存在附隨義務,由勞動者自己承擔勞動風險責任,如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到意外傷害,就不能按照工傷來處理,只能依據民事法律規範來解決。

5)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工資支付方式為持續性的、定期的支付。法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時計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超過15 日。工資支付必須遵守當地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由勞務關係發生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勞務費由雙方協商確定。勞務關係多為一次性的即時清結或按階段按批次支付,沒有一定的規律。

6)根據法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的服務物件,可以是一家,也可以是多家用人單位。這點與勞務關係相同。

7)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無論是訂立口頭合同,還是書面合同,都屬於勞動合同;而勞務關係所訂立的合同為勞務合同,是一種民事合同。

企業要注意非全日制用工與勞務關係的區別,對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要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來規範和管理。對勞務關係,要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務合同或協議,來行使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企業對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需要特別注意以下

1、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2、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4、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5 日。

5、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即勞務派遣工,只能是勞務派遣單位的全日制勞動者。在勞務派遣單位與這樣的勞務派遣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只能簽訂全日制勞動合同。但是, 勞務派遣工可以由勞務派遣單位將其派至兩個或兩個以上用工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勞動。

不管是全日制用工,還是勞務派遣工,他們的工作時間都比較靈活,沒有加班費。若是單位不按照規定正常的支付工資,那麼也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勞務派遣的職員,是可以在不止一個不同的單位就職的,非全日制的職員,也可以與其他單位簽署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