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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非勞動關係包括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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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非勞動關係包括哪些材料

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確實不是屬於勞動關係,那麼勞動者就不能按照正常的勞動關係來要求用人單位。勞動者之所以會針對勞動關係認定產生糾紛,無外乎就是在於用人單位否定了這種勞動關係,但是基本上很少有員工無事生非,明明就不屬於勞動關係,卻非要主張是勞動關係的。下面小編要為大家介紹的是,在我國非勞動關係包括哪些材料?

一、在我國非勞動關係包括哪些材料?

用人單位不用證明與員工不存在勞動關係。企業與員工不存在勞動關係,只能通過事實來證明,即雙方之間沒有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即可以說明雙方並不存在勞動關係。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二、怎樣認定成立了勞動關係?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公司招聘您工作,沒有與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也侵害了您的合法權益。您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77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規定,先通過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申請勞動仲裁,你必須證明你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因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您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加以證明:

1、儘量提供能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的相關材料。如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業務授權委託書、代簽的業務合同、上班記錄表、進出用人單位的門卡、飯卡、工資條、工作服、暫住證、評定員工等級證明、表彰或處罰決定等等。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來說,要增強證據意識和職業風險意識,平時儘可能收集、儲存相關物品。

2、請同事提供證人證言,而且要出庭作證,證明你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

3、讓自己任職期間接觸過的客戶予以證明,證明自己曾經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向其提供過服務。

4、申請調查取證。對一些不接待公民個人調查取證的單位,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或者委託銀行向勞動者代發工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部門向社會保險部門、銀行調取相關的資料。

三、在具體的證據稽核認定上,可以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20?12號)第二條所規定的憑證進行判斷,即: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一定要搞清楚,在證明勞動關係的這件事情上,一般都是誰提出申請誰負責提供證據的。發生勞動關係糾紛以後,一般都是有員工提出勞動關係認定的。所以結合您提出來的在我國非勞動關係包括哪些材料的這一問題,這肯定是針對用人單位來說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提交任何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