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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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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本罪與它罪的認定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某種行為是否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時,主要是把握該行為是否具有相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否具有本罪的構成要件,是否危害或足以危害飛行安全。如果行為人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的不是暴力行為而是脅迫或其他行為;或者行為人不是對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而是對航空器以外的人員或航空器本身施用暴力或強力;或者行為人乃是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而是對停機待用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或者行為人是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但不足以危及飛行安全的,則均不構成本罪為了制止飛行中的航空器上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如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為等,行使正當防衛權利的,即使是對不法侵害行為人使用暴力,且有可能危及飛行安全的,也不構成本罪。因為且當防衛行為不僅不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且是對社會有益的行為。

(二)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本罪和破壞交通工具罪都是故意犯罪,並且都有可能危及飛行安全,但區別是明顯的:

(1)犯罪物件不同。本罪的犯罪物件多為航空器上的人員,包括機組人員、乘客和其他任何人員;交通工具罪的犯罪物件為交通工具本身,如破壞航空器的發動機等。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是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破壞交通工具罪在時間上為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包括航空器停機待用的,且手段也不限於暴力。

在司法實踐中,飛行安全是關係到國家航空安全的重大方面,對於犯罪分子通過暴力的行為來危及飛行安全的情況,是需要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判決處理的,具體由法院在進行合法的界定後進行量刑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