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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確定勞動關係不影響工傷待遇嗎?

勞動關係 閱讀(2.65W)

不確定勞動關係不影響工傷待遇嗎?

眾所周知,員工在工傷後獲得用人單位賠償金的基礎是工傷鑑定,但是前提是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確定。如果雙方簽訂了合同,可以由合同確立勞動關係。那麼,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不確定勞動關係不影響工傷待遇嗎?具體解答如下:

要得到工傷的待遇,首先要確定與單位的勞動關係,可以通過勞動合同或者無勞動合同的可以根據考勤卡,工資條等證據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關係的確認。然後在申請工傷的認定,這樣就可以得到工傷的待遇,如果沒有確定勞動關係的單位可不作工傷待遇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已明確答覆([2009]行他字第12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職權。”這說明,勞動法律法規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定了在工傷認定程式中確認勞動關係的職權,這種職權是伴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設立而來的,是固有職權。

工傷的主體是特定的,只能是勞動關係中的一方當事人,即勞動者。如果勞動者不能成為勞動關係中的一方當事人,則失去了工傷認定的主體條件。勞動關係的確定是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首要的工作程式,若不能確認勞動關係,則受傷職工所受的傷害就不能稱之為工傷,而只能是人身傷害。《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故傷害的調查權,這不僅僅是調查存在事故傷害的事實,更重要的是,首先得確認受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若不存在勞動關係,則也不存在事故傷害的調查核實。

縱觀《工傷保險條例》,對“先通過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後進行工傷認定的程式”沒有明文規定。恰恰相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審查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受傷職工提交的證明材料不能顯而易見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還應調查核實,以取得充分的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係。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有多種,如工資花名冊、工作證、具有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已明確認定存在勞動關係的仲裁文書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等。勞動行政部門經審查判斷,受傷職工提交的證明材料或其調取的證據能夠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即可作出勞動關係存在的認定。

以上就是“不確定勞動關係不影響工傷待遇嗎?”的具體回答,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那麼勞動關係是否確立以及工傷賠償等事宜處理起來會相對簡單。但是,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不要著急,可以按照以上資料的提示,出示相關證據,證明雙方的勞動關係,獲得賠償。